廣東7月1日起施行!電動車進樓入戶個人最高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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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關喜如意 通訊員/粵消宣)電動自行車電池能帶進電梯轎廂嗎?小區需要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樁嗎?7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正式施行。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推動補齊了救援力量、消防設施、基礎防控3方面短板,特別明確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行為,在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今年3月,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并通過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分為總則、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八部分內容,共51條。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增加了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內容,分別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人員密集場所以及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同要求,特別作出了關于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規定,壓實了物業服務人的消防責任。同時,創新在全國明確不能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充電(及其電池),以及這些違法行為對應的法律責任。   在補齊消防設施建設短板方面,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強化城鄉公共消防規劃與建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應當組織對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建設進行規劃,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在出租屋消防安全方面,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明確細化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并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這意味著租客可以對房東進行監督。   另外,小區物業的消防義務被明確,若接到消防隱患投訴后仍找借口“管不了”,很可能會被處罰。新修訂的《實施辦法》針對物業服務人在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管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勸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明確了相應的處罰。針對屬于單位的物業服務人,違法行為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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