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層次人才最高獎600萬 申請人須全職在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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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行更具競爭力的高精尖人才培養引進政策,做好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發放工作,近日,深圳市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該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確,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后經深圳市認定的杰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和海外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稱為“高層次人才”),可以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獎勵補貼標準與此前保持一致。杰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   2016年3月23日后經深圳市認定的杰出人才,所在單位可以申請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放至用人單位,一人僅限申領一次。   獎勵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放1次,每次發放按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計算(任期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不滿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發放),最高金額分別如下:杰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40萬元;后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32萬元。   獎勵補貼應當在每個任期年度期滿后12個月內提出申請。其中,首次申請且已在深圳全職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12個月的,可在獲得高層次人才認定(確認)滿3個月后提出。   工作經費應當在獲得杰出人才認定后24個月內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杰出人才應當已在深圳全職工作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9個月。   申請獎勵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人在深圳全職工作。申請人在深圳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不含補繳或補申報,下同),因政策原因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除外。   申請人及配偶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申請人及配偶未享受過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申請人屬于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的,還應當具有深圳市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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